境外投资申请

      申报资格与申报材料

   《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》是项目申请单位,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,并须按照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》(发改投资〔2007〕1169号)要求,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。

  
  境外投资申办资格
  
  1、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,在境外进行的投资(含新建、购并、参股、增资、再投资等)及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的投资。
  
  2、资源开发类项目(指境外投资探勘开发原油、矿山等资源)的中方投资在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;非资源开发类项目(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)的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。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》第二条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  
  境外投资申报材料
  
  1、项目申请报告(适用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;非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,编写要求参考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〈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〉的通知》(发改外资[2007]746号);
  
  2、项目核准申请表(适用资源);
  
  3、投资方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;
  
  4、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;
  
  5、中方及合作外方各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;
  
  6、如需要银行贷款的,应提交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;
  
  7、以有价证券、实物、知识产权或技术、股权、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,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,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、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,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;
  
  8、投标、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,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;
  
  9、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,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。